病人家属十分关心这个问题,可要回答,却又不能一概而论,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。一般来说,以下几种情况者不宜结婚:
1、在精神病发作的间歇期未经治疗者;
2、患精神病预后不良者;
3、病情严重的癫痫患者;
4、智能严重缺损。换言之,精神分裂症、情感性精神障碍等患者在发病期间或症状未彻底缓解时,是不宜结婚的。严重的癫痫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也不能结婚。神经症、病情较轻的癫痫或智能低下者,是可以结婚的。精神分裂症、情感性精神病患者,经治疗已病愈或精神症状缓解已有相当时间,也可以结婚。不过,事先应去市级精神病医院作病情鉴定,出具疾病证明,才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疾病证明不能由其他科医生出具,这是为了保障精神病人的身心健康和婚后的家庭利益、幸福。
有些家属以为“花痴”病人只要结了婚,病就会不治自愈,于是,想方设法为其选友择偶以“冲喜”,其实“冲喜”是治不好精神病的。因为性色彩症状是整个精神症状的一部分,它可见于多种精神病。即使是失恋引起的精神病,冲喜也未必能冲好。因为为其介绍朋友,并非是病人昔日的心上人,病人会触景生情而使病情加重。此类教训,屡见不鲜。前者之覆,应成为后车之鉴。只有经过治疗,病去体愈之后,才能恋爱结婚。
精神病是有遗传的,血缘关系越近,亲属患病率越高。尤其是女病人,在怀孕、分娩或哺乳期,由于体内性激素的调整、躯体疲劳和精神因素等影响,可使旧病复发。为了下一代的优生优育和病人的身心健康,精神病人还是以不生育为好。为了能像常人一样享受天伦之乐,在病情稳定一段时期后,经过专科医生的鉴定之后,可考虑领养一个孩子。